2013年12月3日星期二

有权者与无权者(Mocni a bezmocni)——Ivan Klima


摘自伊万·克里玛的散文集《剑已迫近》(Už se blíží meče)。翻译这篇文章只是工作之余的一种爱好,是捷克文的直译,是工作版,所以有些地方比较生硬,还需要润色。因为版权的问题,这里就不注明作者的原文了。希望能抛砖引玉,真心欢迎读过原文的人提意见。

有权者与无权者
我十岁的时候,两个男人带着流放证来到我家。允许我们带走五十公斤的物品,两个小时内包好。母亲哭泣着(父亲在几天前已被流放了),女邻居帮我们包装最重要的东西。、这一切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之前我们已经被禁止不佩戴标识上街、甚至禁止我们去公园、电影院、剧院、酒馆、进入大部分的商店或者在街上与其他人交谈。
把我们带到泰莱钦市(Terezin在那里把我们同其他人一起关押(集中)起来。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在以后的三年中被殴打、折磨致死或处决,处置他们的方式尽管特别但是符合当时技术与官僚化水平——在密封的煤气室内。被处决的人中有孩子,甚至婴儿。这些人,大概有几十万(全欧洲甚至有几百万)没犯任何罪。但是根据荒谬的法律,所有这些人因自己的出身获罪,这些法律由一个国家的立法委员会制定,却通过暴力在整个大洲内执行。
因此我在童年时期就认识到了社会的这个状态和公正,其中个人——无权者——完全受另一方——有权者的摆布。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包括自由行动、生命、甚至享受庄严葬礼的权利,这些是什么时候开始被普遍认可的。在我们的这部分世界里大概每个人都亲身经历了这种社公正——或者说非公正状态的某种形式,尽管可能没有这么的问题在于或者准确的说:我们这一代的有权者沉醉于犯罪式的破坏公义,正如我们的父辈沉醉于社会问题。三十年代初的经济危机向我们乐观的父辈展示了个人面对贫困、无业和饥饿的无助/无能为力。诺林堡法律、莫斯科的审判、奥斯威辛以及沃尔库塔则向我们这一代展示了个人面对专制国家犯罪或谋杀式任性的绝望的无能为力。正如父辈惊讶于自己对经济无限发展的没有任何依据的信念,我们这一代对自己幼稚的社会秩序概念感到失望。每一代人都喜欢把自己的经验当作是独有的,把自己的成功以及灾难当作是有划时代意义的、从未有过的,这就增加了它理解自己获得的或失去东西的真正范围、大小和意义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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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反人性的罪恶:inscenovaný proces,判处无辜人死刑的有偏见的法庭、奴隶式劳役、大批屠杀以及种族大屠杀都不是我们这一世纪才发明的。无论我们查看过去的哪一时期,都能找到类似情景。那些审判苏格拉底、胡斯、哲罗姆、Giordan Bruno、德穆兰、玛丽亚·安东内特和德雷福斯的法庭如同上千个审裁处一样,审判着异教徒、宗教垃圾或者其他“叛徒”和改革者,它们不渴望获知真理,根本没有尝试去理解,就更不要说去判断被告行为的实际背景/情况。他们只是努力去支持当时的有权者,为其服务,惩罚当权者指出的每一个人,残酷地警告性地惩罚他们,制造恐怖,使人不敢有任何自己的不合规范的念头。这些审判者在了解争议(这些争议根本就不能存在,也就无从讨论)的核心、在见到案卷和被告的面孔之前已提前知道自己的判决。



关于奴隶式劳役也不便过多的提起——对大多数人来说,两世纪前(对俄罗斯人和在北美大陆的黑人来说,只在上世纪)劳役还是件很平常的事。
那么大屠杀和民族灭绝呢?难道历史向我们提供的反复出现的民族屠杀还少吗?在圣经里难道我们没有读到对于王国至少是小国内所有居民,包括妇女、儿童甚至家畜的大屠杀吗?法国大革命之后,难道没有对几千无辜公民执行死刑?就在上一世纪难道没有发生对北美印第安人整个部落的大屠杀?而且还发生在执行当时最自由思想、最民主的宪法的国家。
人类的历史是残酷的,我们不应忘记,我们应该意识到,那些我们根据法律标准称之为“文化”、“文明”、“人道”或“生命”的不过只是覆盖血腥内核的一层薄薄的表皮。相信几世纪以来控制人类行为的力量只因我们对其进行了部分确定和命名而被制服是幼稚的。尽管如此,上几代人还是再次陷入幻觉——人类进入了物质和精神富足的新纪元,进入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来宣称(违背这些的时间也一样长)理想的爱情、兄弟情谊、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基本公民自由终于成为生活一部分,再也没有人胆敢毫不掩盖的破坏这些。
历史由对抗来延伸,我将这一对抗称之为有权者与无权者间的对抗。我也可以称之为强壮者与弱小者间的对抗。有权者是埃及人的法老,无权者是犹太人的小部落。有权者是Pilat,无权者是王国不在这个世界的耶稣。有权者是罗马人,无权者是勇敢但是孤单的布匿有权者是封建领主,无权者是其附庸,他们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组织不用使用武器。有权者是天主教会,无权者是分散的真理探索者,他们徒劳的与圣经的佩剑。有权者是大公会议,无权者是胡斯。有权者是美国的殖民者,无权者是用弓箭、一些老式步枪以及绝望的决心来对抗大炮和正规军的印第安人。有权者是盖世太保,无权者是犹太人和被占国家的人民。有权者是每一个现代化的国家,特别是那些不但拥有各种威力无比的武器而且还拥有经济实力和精神领袖的极权主义国家,无权者是那些仅仅理论上拥有投票权并可对国家管理发表意见权利的公民。


有权者*的力量从来不都是(或者几乎从来都不是)象他们对自己宣传的那样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或源于某些精神价值、真理压倒谎言或智慧压倒狂妄,他们的力量仅仅是因为威力上的优势。其威力的基础是所控制灵魂的数量、武器的打击力和不断完善的组织。

——待续 (不定期更新)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在斯洛伐克结婚









 
在斯洛伐克结婚











国际移民组织移民咨询中心
Grösslingová 4, 811 09 Bratislava, Hlavná 68, 040 01 Košice
电话:0850 211 478, e-mail: mic@iom.int, 网址:www.mic.iom.sk


前言
本宣传册由布拉迪斯拉发IOM国际移民组织移民咨询中心(MIC)出版。移民咨询中心向生活在斯洛伐克的外国人提供个别的法律、社会和工作方面的咨询服务,支持外国人融入劳务市场以及生活交流。

本册的目的是向您提供有关外国人与斯洛伐克公民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结婚的信息概况。在此您可以找到一些实用建议,例如:在斯洛伐克办理结婚手续期间可能遇到的一些阻碍和结婚后由斯洛伐克法律法规产生的您应该承担的义务等一些重要提醒。

本册主要关注的是来自第三国的公民,即非欧盟(EU)和非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的外国人的结婚问题。在斯洛伐克结婚的条件对所有的外国人都是一致的。本册的关于获得斯洛伐克居留许可部分不涉及EU/EEA成员国公民。

备注:下文中您将会遇到一些阳性名词(例如:外国人、未婚夫和申请人——斯洛伐克的名词有三种语法性别:阳性、阴性和中性)。这些概念包含了男女,两种性别。结婚和获得斯洛伐克居留许可的条件对男女双方都同样有效。

婚姻
斯洛伐克的法律法规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和抚养子女为目的的结合。所以同性之间不能结婚。目前斯洛伐克也不存在对同性之间除婚姻以外其他共同生活方式法律法规。
结婚可以在户籍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户籍机关——乡镇长、市长或授权的乡镇或市议会议员面前或者由在斯洛伐克注册的宗教教职人员以未婚夫妇宣布结婚的方式完成。这一宣布必须以公开、庄严的方式进行并要有两个证婚人在场。
仪式以斯洛伐克语进行。因此如果未婚夫妇之一(或双方)不懂斯洛伐克语,则须有法定翻译到场。您可以在斯洛伐克司法部的网页上找到法定翻译名录:http://www.justice.gov.sk/

在户籍机关结婚
结婚应在您或您未婚夫/妻的永久居留地址所属区的户籍机关进行。
最晚结婚前14您应向户籍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      结婚申请书。申请表格可从户籍部门获取。
2.      出生证——文件上须含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父母信息;如果出生证上没有父母信息,则还须递交他们的结婚证。
3.      结婚能力证明,证明没有阻碍结婚的障碍。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您的姓名;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点;
­       国籍;
­       永久居留;
­       婚姻状况和
­       根据原籍的法律您有结婚的能力的声明。
这些信息也可分别在若干文件中注明。
4.      国籍证明——护照。
5.      居留证明。如果您有斯洛伐克的居留可以护照上的贴纸或塑料身份证证明。如果没有,可由您的原籍相关机构出具该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
7.      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果您是寡妇/鳏夫。
8.      效离婚证,如果您是离异。
9.      身份证件,例如:护照。
10. 行政收费。如果您与斯洛伐克公民结婚,则行政收费是66欧元;如与外国人结婚 ,则行政收费是165.50欧元。

所有国外出具的文件都须有斯洛伐克承认的方式认证(“加签”或“双认证”)并由法定翻译译成斯洛伐克文(须盖有法定翻译的圆形印章)。您可在本册的结尾找到有关上述认证和法定翻译的信息。第36项文件的出具时间不能早于6个月,斯洛伐克国内开出的证明除外。例如,您有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递交斯洛伐克警察局相关外事科颁发的塑料身份证做为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文件的颁发日期可以超过6个月。同样,如果您以护照来证明国籍的话,护照的颁发日期也可超过6个月。

如果某一文件的获取非常困难,户籍机关可容许由未婚夫妇的郑重声明来代替它。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例如,战争爆发)您无法回国而该证明甚至无法从贵国的驻外机构处获得。但是由具体的户籍员对这些阻碍做出判定。

如果您的未婚夫/妻也是外国国籍,则须向户籍机关递交同样的文件。

斯洛伐克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他/她也须向户籍机关递交以下文件:
1.      出生证
2.      国籍证明——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国籍证书。
3.      居留证明——有效身份证(如斯洛伐克公民长期生活在外国,则由其居住国出具证明。该证明须加以双认证和斯洛伐克文的官方译文。)
4.      已去世配偶的死亡证书或已失效婚姻的结婚证
5.      有效离婚判决书有效的宣布婚姻作废判决书
6.      出生号证明——有效身份证。
7.      有效的法院允许结婚的决定,如未婚夫/妇未满18岁或为行为能力有限者。

457项仅由涉及此类情况的斯洛伐克公民出具。


在所属辖区以外的户籍机关结婚

如果您希望在所属辖区以外的户籍机关(在您或您的未婚夫/妻永久居留住址以外的其他市镇)结婚,就必须向所属的户籍机关提出申请。
在此情况下,您也必须最晚在结婚前14天内向相关户籍机关递交上文列出的文件。与结婚申请一同递交的还有填好的申请在其他户籍机关结婚的表格并支付33欧元的行政收费。
户籍机关然后将您的申请和相关文件移交您将举行结婚典礼的户籍机关。

在专用结婚典礼场所以外的地点结婚

每一市镇都有专用的婚礼的场所。如果您希望在专用婚礼场所以外的地点(例如:野外)结婚,则须向相关的户籍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您选择的地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可进行庄严的结婚典礼仪式的地点,则您的申请可以被批准。
在专用婚礼场所以外的地点结婚须支付66欧元的行政收费。

通过代理人结婚

如您或您的未婚夫/妻无法亲自参加婚礼(无法在结婚之日到达斯洛伐克、住院等),在此情况下您可向户籍机关申请批准通过代理人结婚。您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未婚夫/妻无法亲自到场的理由并提供其给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书。

书面委托书内包括:
a) 姓名、原来姓氏、出生日期、未婚夫/妻以及代理人的永久居留地址,
b) 未婚夫妻以及未来子女(男性和女性)姓氏的声明,
c) 声明,委托人不知道任何阻碍结婚的事实以及未婚夫妻双方都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

教会婚礼
也可在斯洛伐克注册的教会或宗教团体机构结婚。其名单您可在斯洛伐克文化部的网页上找到:http://www.culture.gov.sk/
如果您想举行教会婚礼,则有必要为向教会的相关部门咨询结婚所需的条件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能结婚而学习教规和与牧师会面的时间有可能会持续几个月,情况因教会而异。
除世俗婚礼所需的文件外,某些教会可能还要求提供一些特别的文件,例如:洗礼证明。
如果您满足您教会结婚所需的所有条件,以下步骤与您在户籍机关结婚相同,即最晚应在婚礼举行前14天向您或您未婚夫/妻永久居留住址所在地的户籍机关递交第...... 页列出的所有要求的文件。
户籍机关审查所提交的文件并确认结婚申请表。您须将这张经过确认的表格递交相关的教会机构。

登入特别户籍册
如果您与斯洛伐克公民在外国结了婚(无论是您的原籍还是第三国)并有外国户籍证明——结婚证。为了得到斯洛伐克共和国对此的承认,您需要在斯洛伐克申请登入特别户籍册。登入后,您就可获得斯洛伐克的结婚证。在斯洛伐克您需要这个证件来证明您的婚姻状况,也是获得居留许可的依据。
特别户籍处不直接受理申请。结婚注册必须有您的配偶(斯洛伐克公民)向以下机关提出申请:
·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驻外机构,
·        /她永久居留地址所属的户籍机关,
·        /她最近一次永久居留地址所属的户籍机关或
·        任一户籍机关,如果他/她在斯洛伐克从未有过永久居留。
申请可亲自或由受托人递交,递交时受托人须出示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签名须经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驻外机构或在斯洛伐克的公证处公证。

申请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1.      以斯洛伐克语填写的“结婚登记”表,您可在移民咨询中心的网页上找到该表格:www.mic.iom.sk
2.      结婚证的斯洛伐克语官方译文。外国结婚证首先须经斯洛伐克承认的方式认证(须有双认证或加签),然后由法定翻译译成斯洛伐克文。
3.      至少夫妻一方的斯洛伐克国籍证明,可为有效的国籍证、斯洛伐克共和国颁发的有效护照或有效的斯洛伐克身份证。
4.      如夫妻中一方不是头婚,则须递交前次婚姻的离婚判决书。如果斯洛伐克公民的离婚判决出自外国机构,则还须递交有效的布拉迪斯拉发州法院的决定。该决定是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斯洛伐克有效的承认。如前次婚姻因夫妻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则须递交死亡证。
5.      书面委托书,如他人替您的配偶递交申请。
6.      金额为16.50欧元的行政收费,如通过驻外机构申请。通过斯洛伐克国内的户籍机关申请为免费。
所有国外出具的文件都必经斯洛伐克承认的方式认证(“加签”或“双认证”),如为外语,则须附加其斯洛伐克文的官方译文。您可在本册的末尾找到有关上述认证和法定翻译的信息。
自申请递交之日起三个月内特别户籍对此进行登记并向您颁发结婚证。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顺延三个月。

以家庭团聚为由的临时居留许可

如果您与有斯洛伐克合法临时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结婚,还不说明结婚后您也能获得此项权利。首先您必须申请以家庭团聚为由的临时居留许可。
居留申请须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您原籍或现住国的驻外机构递交。只有经斯洛伐克外交部的许可,您方可向其他驻外机构递交。您可以在外交部的网页上找到驻外机构的名单:www.mzv.sk
如果您可无需签证进入斯洛伐克或您团聚的对象获得了斯洛伐克的避难,则您也可向您预计住址所属的斯洛伐克警察局外事科递交临时居留申请。在此情况下,您需要斟酌一下自己是否能办好下文列出的文件,以便官方能及时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申请的递交并不说明您对居留有要求权。如果您进入斯洛伐克后90天(或您签证的有效期)内居留未能批准,您就必须离境,直到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您可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内务部的网页上找到斯洛伐克外事警察局的联系方式:www.minv.sk
如果结婚后您更改了姓氏,则须在递交临时居留申请前向原籍国的相关机构申请颁发新姓氏的护照。虽然原护照继续有效、可以用于旅行,但是在递交斯洛伐克临时居留许可中不能使用。
申请须本人亲自递交。
须递交下列文件:
(1)   您的有效护照。
(2)   用斯洛伐克语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表格可在移民咨询中心的网页上找到:www.mic.iom.sk
(3)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4)   公证过的结婚证复印件
(5)   斯洛伐克的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无犯罪证明)。
(6)   您原籍以及您在递交申请前三年内曾经居住国家的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无犯罪证明)。
(7)   保障斯洛伐克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例如您帐户的对账单。您必须证明在居住期间自己可以提供每月至少185.38欧元的生活费用。
(8)   您在斯洛伐克的住房证明。例如,以与斯洛伐克房屋出租人签订的公证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斯洛伐克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
(9)   行政收费132.50欧元。
递交申请时所有文件不得早于90天。所有斯洛伐克境外出具的文件必须经过斯洛伐克承认的方式认证(“加签”或“双认证”),外文文件须附加其斯洛伐克文的官方译文。有关认证和官方译文的信息在本册的结尾处。
官方在递交申请后90天内作出决定。您须为临时居留许可证支付4.50欧元的行政收费。

 

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后

如果您的临时居留许可得到批准,您必须在批准决定下达后180天内抵达斯洛伐克,否则批准决定作废。
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内,您必须通知所属的外事警察科居留开始并领取居留许可证。
入境后30天内,您必须向外事警察科提交斯洛伐克本地的医疗保险证明和医生开具的关于您不携带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病的证明。如果您没有按时递交这些证明,您的永久居留许可有可能被取消。关于获得这些证明的地点的信息,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www.mic.iom.sk网页上找到。
自获得居留之日起12个月后,您才有劳动或经商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您的配偶有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或以劳动或经商为由的临时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

如果您的配偶为斯洛伐克公民并且您打算长驻斯洛伐克,那么您有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的申请应在斯洛伐克、亲自向您预期住址所属的斯洛伐克警察局外事警察科递交或者在国外向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驻外机构递交。斯洛伐克外事警察科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内务部的网页www.minv.sk.上找到。驻外机构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的网页www.mzv.sk上找到。
如果结婚后您更改了姓氏,则须在递交永久居留申请前向原籍国的相关机构申请颁发新姓氏的护照。虽然原护照继续有效、可以用于旅行,但是在递交斯洛伐克永久居留许可中不能使用。
须递交下列文件:
(1)   您的有效护照。
(2)   用斯洛伐克语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表格可在移民咨询中心的网页上找到:www.mic.iom.sk
(3)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 cm)。
(4)   斯洛伐克共和国本地颁发的结婚证。
(5)   您配偶在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证明。
(6)   斯洛伐克的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无犯罪证明)。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的临时居留,则无需提交此项证明。
(7)   您原籍以及您在递交申请前三年内曾经居住国家的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无犯罪证明)。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的临时居留,则此项证明也无需提交。
(8)   能够保障在斯洛伐克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例如您帐户的对账单。您必须证明自己可以提供每月至少185.38欧元的至少为期一年的生活费用的保障,即2224.56欧元。
(9)   您在斯洛伐克的住房证明。例如,以与斯洛伐克房屋出租人签订的公证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斯洛伐克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
(10)          您的郑重声明,声明不为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社会福利系统增加负担。

递交申请时所有文件不得早于90天。所有斯洛伐克境外出具的文件必须经过斯洛伐克承认的方式认证(“加签”或“双认证”),外文文件须附加其斯洛伐克文的官方译文。有关认证和官方译文的信息在本册的结尾处。
对永久居留许可的颁发免收行政收费。
官方在递交申请后90天内作出决定。您须为永久居留许可证支付4.50欧元的行政收费。

 

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后

如果首次许可批准决定下达时,您不在斯洛伐克,则必须在批准下达后的180天内进入斯洛伐克否则决定失效。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内,您必须通知所属的外事警察科居留开始并领取居留许可证。
在入境后30天内,您必须向外事警察科提交斯洛伐克本地的医疗保险证明,如果您没有临时居留许可,则还需医生开具的关于您不携带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病的证明。如果您没有按时递交这些证明,您的永久居留许可有可能被取消。有关如何获得这些证明的信息,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www.mic.iom.sk网页上找到。


实用建议


行政收费

与结婚有关的行政收费一般以现金的方式在户籍所在地的市镇的交款处支付。如果您在斯洛伐克本地提出申请,则以税票的方式支付与居留许可有关的行政收费如果您在国外,则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驻外机构支付

批准以下情况的结婚:
·        规定时间之外16.50欧元
·        官方规定场所之外66欧元
·        非所属的户籍机关33欧元
结婚
·        斯洛伐克公民与外国人之间66欧元
·        外国人之间165.50欧元
·        如未婚夫妇双方都没有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199欧元
申请登入特别户籍册16.50欧元
以家庭团聚为由的临时居留许可 132.50欧元
首次永久居留许可165.50欧元
居留证4.50欧元
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申请4.50欧元
免于行政收费的情况,您可以在www.mic.iom.sk网页上找到。

 

文件官方译文

在与斯洛伐克政府部门正式交往时,每份您递交的文件都必须是斯洛伐克的或必须在文件原件上附加其斯洛伐克官方译文。
官方译文是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鉴定人和译人员名册》中注册法定翻译员翻译的文件,您可在http://jaspi.justice.gov.sk网页上找到法定翻译员的名单
步骤如下
(1)   在名册中找到合适的法定员后,请他翻译您所需的文件
(2)   将译好的文件复印后,到公证处公证复印件。在正本丢失或被损坏的情况下,您可以使用复印件不用再重新翻译文件

 

文件真实性公证

如果您需要向斯洛伐克机构递交外国机构出具的文件,必须首先认证该文件的真实性通过认证明其真实性该文件相关机构或个人出具或公证。只有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协助签约国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无须认证。
文件真实性的证可有以下两种形式:
·        加签一种较简单的式。用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所谓的《海牙公约》)协议国出具的文件。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的网页上找到《海牙公约》协议国名录www.mic.iom.sk加签由文件出具国的相关负责机构(多数为外交部、司法部等部门)出具。您可以在www.hcch.net网页上找到各国的相关负责机构
·        认证:一种较复杂的认证形式。用于认证非《海牙公约》协议国出具的文件。一般必须经过文件出具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部门的认证(例如:司法部和外交部),然后必须由文件使用国的驻外机构,即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驻外机构再次

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无犯罪证明)

斯洛伐克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是一种证明个人是否被判刑的公文
斯洛伐克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的申请可由本人到以下地点递交
  • 斯洛伐克共和国总检察院布拉迪斯拉发Kvetná13号,电话:02/5542 5649
  • 任一州检察院
  • 任一户籍机关处,或
  • 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外机构
上述地址也可得到申请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的表格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总检察院(布拉迪斯拉发Kvetná13)和部分州检察院可以立刻得到
其他机关在13天内可以得到,在国外递交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与申请表一同提交的还有
(1)   出生证原件及其官方译文或贵国不出具此种文件的证明
(2)   有效护照
(3)   4.50欧元的税票。
如果您在公证处委托第三者来递交申请并收取您的刑事处分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那么他不但需要办理此次手续的委托书还需要您护照的原件。

申请表格

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www.mic.iom.sk 网页上找到本册提到的所有申请表格

说明

本宣传册由IOM国际移民组织于200911月在欧盟项目范围内出版,该项目由欧盟在《移民潮的团聚和管理》计划范围内由《欧洲第三国公民融合基金》资助。使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以下法律法规:《法律汇编36/2005号家庭和修正补充某些法律法》修正文《法律汇编154/1994号户籍法》修正文《法律汇编48/2002号外国人居留和修正补充某些法律法》修正文、《145/1995号行政收费法》修正文以及《法律汇编302/2006号斯洛伐克共和国内务部户籍法某些条款的实施条例》依照《法律汇编159/2006号条例》的修正文。
其他与您在斯洛伐克居有关的信息,例如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或住移民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热心亲自为您解答。移民咨询中心的地址:布拉迪斯拉发Grösslingova 4号;科西策Hlavná 68号。您也可以通过优惠电话:0850 211 478或邮件mic@iom.int与我们联系。其他信息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www.mic.iom.sk网页上找到
我们提醒读者注意,本册所介绍的内容经常会有变化,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移民咨询中心去确认内容的有效性和最新变动

本册的出版由欧盟在《移民潮的团聚和管理计划》范围内由《欧洲第三国公民融合基金》提供资助

© IOM国际移民组织